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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网事新录

1999-09-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陈洁 钱卫华 我有话说

文学表现生活,所以作家总是与现代生活新事物关系最密切的群体,网络在中国刚刚萌芽,已经数次与作家“狭路相逢”,其中有喜亦有“悲”。

今年5月28日,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六位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迅技术有限公司未经他们同意,将其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北方的河》和《黑骏马》“挂”在了主页中的“小说一族”栏目。案子一经立案,当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不仅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在其各自的领域里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还因为它唤起了大家对法律在网络著作上尚无明确规定的关注。

就在六位作家“落网挣扎”之际,另一位作家哲夫却“自投罗网”。

9月10日,哲夫与北京笔电新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作品上网授权协议,将其部分小说搬上中文站点“搜索客”(www.cseek.com),因此成为国内第一个将作品发表版权授予网络公司的作家。

哲夫自己介绍,他与电脑“恩怨已久”,他1989年使用第一台286电脑,花了他两部长篇的稿费,虽然电脑曾丢过他几万字的文稿,他还是情有独钟。他说电脑是一个充满生命活力的事物,实在让人兴奋。上网后他发现了更精彩的世界,网上有很多资料,哲夫举例说,他要写一个关于艾滋病的文稿,苦于没有资料,就上网发一个搜索令,一下子调出了一大堆,平时他还下载小说来读。

授权之后,哲夫将把他的代表作《猎人》、《天猎》、《地猎》和最新考察长江流域外的一部作品的精彩片段搬上网。之后他的新作都会在双方协商之后部分上网,在纸质版本发行2至3年后再在网上全文公开,这样既保证了网络以最快的速度发布哲夫创作动态和发表近作欣赏,又不影响纸版小说的发行。

这次授权没有版权费,因为哲夫和网络一样,目前不打算赚钱,赌的是明天。而“笔电新人”公司之所以选择哲夫,是因为他的主要作品是生态系列长篇小说,而目前上网的人文化层次相对较高,平均年龄不大,思想新,关注环境生态问题。

同日,在哲夫签名授权仪式之后,笔电新人旗下的网站ChinaByte还召开了大型网上知识产权座谈会,座谈会议题包括: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界定网上原创作品的权益、如何界定侵权、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我国信息化进程有何影响、如何推进全社会的网上知识产权意识等。

会上专家们也谈到了不久前“网上盗网下”的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和“网下盗网上”的《走进中关村》网站诉《中华工商时报》侵权等案例,网上作品被复制或被换个作者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算不算侵权?这种侵权如何界定?网络把纸质作品搬上站点算不算侵权?又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值得有关部门讨论研究的。

9月18日上午,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一案开庭审理。

海淀人民法院一审结果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分别向原告六位作家赔偿经济损失1680元、720元、1140元、5760元、4200元和13080元;驳回了原告提出的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但被告应在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案件受理费共计4242元,由被告负担。

对待这一类案件,既要考虑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要考虑社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知识传播的广泛需求,以利于准确平衡各方的权益冲突。海淀法院在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后,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各据其理,辩论激烈。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当属侵权。而被告律师在肯定作家享有文字著作权的同时,对他们是否享有数字化作品的权利持否定态度,因为法无明文。一再强调网络是有别于传统的新的传播方式,而且目前国内的网站对于使用他人作品基本上还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在上百个网站上都可以阅读到著名作家的作品,而其中的绝大多数是未与作者本人打过招呼的。

整个庭审过程北京电视台进行了直播。从现场拨打热线情况来看,许多观众关注着此事。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记者现场采访了被告律师庞正中。其后又采访了几位当事作家。

庞正中律师说:“相信最终判决会对网络发展有声援。实际上网络供应商也不想侵犯作家权益,可事情还是发生了,客观上确实存在着付费和手续的标准没有确立,而根本上是因为大家还没有意识到作家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已拥有了网上版权的保护,所以才产生这种网上混乱的状况。针对这种缺少‘公共交通规则’的混乱状况,我们现在应该先把‘交通规则’订立起来。这样才能真正保护作家的权益。”

刘震云也同样认为“这起官司的意义远远超过官司本身”。因为它表明了作家对网络侵权的态度。网络是新兴事物,上网阅读和网络侵权都是刚刚开始,在一开始就表明态度,共同促成相关法规的健全,把错误消失在萌芽状态,这是这桩官司的意义所在。打官司不是跟“北京在线”过不去,也不是跟网站过不去,至于以后是否把作品搬上网,刘震云说“那再单说”。

张抗抗虽未到庭,但看了庭审的电视直播。她说:“我对这个判决结果还是满意的,判了被告侵权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至于赔偿费则是不重要的。实际上网站上出现我们的作品,说明网友确实喜欢这些作品,从这一点讲,我还是肯定网站的工作的。虽然判决驳回了我们的精神损失诉讼要求,但我认为精神损失是无形的,对作家和作品的藐视就是对作家人格的藐视,是一种不尊重,所以我认为造成了精神损失。到目前为止,依然有许多网站在用我的作品,却还是没来跟我打招呼。我当然不会去一个一个地追究,但我保留这个权利。”

毕淑敏针对被告律师强调“作品数字化”打了一个比方:我的手稿是手写的,那通过印刷工人印刷后变成了铅字就成了印刷工人的作品了吗?所以要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判被告侵权,我认为法院是匡扶正义。正因为网络是新兴事物,才要把它引导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以期有知识的共享、科技的共享。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还没有明确规定,这次事件无论对于作家还是网络都是好事。毕淑敏的作品上网情况现在正渐渐向规矩方向发展,已有一些网站开始来和她打招呼,然后才把她的作品搬上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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